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23号佛山市三水南港码头有限公司与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姜建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2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南港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西河路南港码头,组织机构代码:19375330-7。法定代表人:黎惠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辉,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万丰公寓1号2单元1102室。法定代表人:孙洋。被告:姜建利,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住佛山市禅城区,系佛山市禅城区燕思陶瓷原料经营部经营者。原告佛山市三水南港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姜建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和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南港码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营口鸿洋物流有限公司、姜建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永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