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杜庆祝与特易购商业(福建)有限公司泉州浦西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祝,特易购商业(福建)有限公司泉州浦西万达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53号原告杜庆祝,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特易购商业(福建)有限公司泉州浦西万达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张旭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祝与被告特易购商业(福建)有限公司泉州浦西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庆祝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欲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庆祝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希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