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诉与福州达道食品有限公司、董正伟、管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福州达道食品有限公司,董正伟,管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96号原告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铨、林星,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达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董正伟,总经理。被告董正伟,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管惠萍,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场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诉被告福州达道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董正伟、被告管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三被告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州达道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董正伟、被告管惠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立即查封、冻结原告福州市广发液化气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黄明所有的鼓楼区五凤街道江厝路106号茂林山庄12#某复式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慧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