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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催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大连复州城山江水泵厂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催字第001号申请人:大连复州城山江水泵厂。法定代表人:李喜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绍学。委托代理人:孙岱。申请人大连复州城山江水泵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2714062(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0日,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遵化市福顺利板栗加工厂,收款人遵化市忠利板栗购销站,支付人中国民生银行遵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复州城山江水泵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汪艳君审判员杨静代理审判员董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徐晓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