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学长与方杰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长,方杰富,施连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王学长,男,汉族,住安徽省���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峰,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杰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施连环,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长诉被告方杰富、施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长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长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学长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