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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学长与方杰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长,方杰富,施连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王学长,男,汉族,住安徽省���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峰,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杰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施连环,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长诉被告方杰富、施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长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长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学长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