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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街道。被告雷某某,女,汉族,7住陕西省永寿县蒿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人民陪审员  何青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