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街道。被告雷某某,女,汉族,7住陕西省永寿县蒿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人民陪审员 何青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