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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石振伟与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振伟,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石振伟,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定鼎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克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志国,男,汉族,1977年5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振伟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志国已将(2015)山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仲海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