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宏府燃料有限公司与福建华纳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宏府燃料有限公司,福建华纳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府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徐月燕,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华纳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法定代表人黄荣男,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府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纳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洞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