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1处与黄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黄仁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住所:延吉市站前街63号。法定代表人:孙云龙。被申请人:黄仁国,男,现住延吉市。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与被申请人黄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仁国驾驶的其名下的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仁国驾驶的其名下的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二、冻结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名下的某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