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国扬与被执行人杨小云、罗春菊、杨军生婚约财产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云,罗春菊,杨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罗国扬,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小云,女,汉族。被执行人罗春菊,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军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国扬与被执行人杨小云、罗春菊、杨军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25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国扬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杨小云、罗春菊、杨军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戒指、金项链、金吊坠各一个,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志鹏助理审判员 连品方助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