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新会区会城昭斌木工机械经营部与黄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会区会城昭斌木工机械经营部,黄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新会区会城昭斌木工机械经营部。经营者赖昭斌。被告黄志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会区会城昭斌木工机械经营部诉被告黄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会区会城昭斌木工机械经营部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会区会城昭斌木工机械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会区会城昭斌木工机械经营���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会区会城昭斌木工机械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吴子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文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