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党XX诉李XX离婚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党XX,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黑岗村。身份证号:2302081971********。被告李XX,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黑岗村,身份证号:2302081968********。原告党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党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XX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月5日登记结婚,因为我们不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不务正业,喝酒打麻将,而且还实施家庭暴力,现在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结婚登记证明。被告李XX辩称,我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确实有家庭矛盾,但这都是正常的,我很喜欢她,他所说的根本不存在,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党XX与被告李XX经他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1993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尚好,生育长子李发强现已成年独立生活,为了生活被告在家种地,原告曾经去外地打工,近年来双方曾经因为家庭琐事及相互之间的误解而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要求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以往的过错表示在今后生活中保证改正,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事实为根据,本案的原、被告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发生过矛盾,但是这些矛盾都是因为双方误解及缺少沟通所致,且被告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示改正错误,因此原被告人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党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徐大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