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刚与王铭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王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杨刚。被告王铭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刚诉被告王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杨刚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周明池人民陪审员 张春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