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将中兰与孙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中兰,孙廷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809号原告将中兰。被告孙廷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将中兰与被告孙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中兰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将中兰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