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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将中兰与孙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中兰,孙廷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809号原告将中兰。被告孙廷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将中兰与被告孙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中兰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公告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将中兰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