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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廖明强诉被告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强,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25号原告:廖明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志荣,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月强,该大队教导员。原告廖明强不服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NO:4402053000331010诉被告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已将扣押的摩托车退还给原告廖明强,据此原告廖明强遂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廖明强撤诉是出于自愿,原告廖明强的撤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明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明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苇审 判 员  丘结林人民陪审员  肖转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