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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刘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出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