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刘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某某,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出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