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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县梁家会加油站与武继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县某某加油站,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31-1号申请执行人临县某某加油站。负责人梁某某,负责人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临县青凉寺乡某某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临县某某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债务一案,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临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由被执行人武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临县某某加油站加油款22404元,该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县某某加油站于2014年2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某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经向有关单位调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执字第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