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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向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1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余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金鹏,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向东。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向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1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华辉代理审判员  杨 颖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