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执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芳芳与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889号申请人陈芳芳。被申请人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陈芳芳等申请执行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先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