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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