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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史领会与王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领会,王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史领会,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满城县要庄乡两渔村。委托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硕,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满城县大册营镇下紫口村。委托代理人赵金铁,满城县满城镇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领会与王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领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哲、被告王硕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金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9月8日依乡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9月16日生长子王浩博,2011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10月13日生次子王浩同。由于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没有主见,总是听其父母的,双方经常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不会关心体贴人,我生孩子期间和平时对我不闻不问,我为家庭打工挣钱,被告总是不理解,且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4月20日双方又一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我回娘家居住,被告虽有接我的行为,但没有真心悔改的意思,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被告王硕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举行的结婚仪式,两年后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有感情基础,双方脾气性格有差异是正常的,双方应求同存异,把家庭经营好,原告说我没有主见,不能成为离婚理由,我们婚后感情很好,夫妻恩爱不吵架,我与原告没有感情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史领会与被告王硕被告于2008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9月8日依乡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9月16日生长子王浩博,2011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10月13日生次子王浩同。原告陈述双方婚前接触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和,被告没有主见,不会关系体贴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该主张被告不认可,称二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故为了家庭和睦、孩子有一个健康、和睦的成长环境,二人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史领会与被告王硕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领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