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大东与被执行人潘孝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大东,潘孝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052号申请人:陆大东,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潘孝帅,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孝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孝帅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