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38号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告郗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滨河世纪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登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