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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38号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告郗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滨河世纪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登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