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8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893-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93-1号申请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21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012706-4。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97号招商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4488635-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工程款992000元、违约金1035622元及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的违约金127372元、诉讼费28072元、执行费24230元,合计人民币220729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99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20729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99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