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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庆元与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元,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20号原告:王庆元,个体户。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元诉被告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元负担。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