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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金献与陈金献、孙金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148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张永坚、吴靓。被告:陈金献。被告:孙金仙。被告:叶子庆。被告:陈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献、孙金仙、叶子庆、陈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