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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2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曹勇与吕井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吕井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040-1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男。被执行人:吕井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0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6日以(2014)宿埇民保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井伦所有的皖LXXXX**号路虎越野车一辆,但被执行人吕井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对查封财产予以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井伦所有的皖LXXX**号路虎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