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2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曹勇与吕井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吕井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040-1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男。被执行人:吕井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0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6日以(2014)宿埇民保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井伦所有的皖LXXXX**号路虎越野车一辆,但被执行人吕井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对查封财产予以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井伦所有的皖LXXX**号路虎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