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符书英诉被告楼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书英,楼家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符书英,女。被告楼家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书英诉被告楼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符书英负担。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