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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文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7月18日生。被告安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生。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被告发出传票,定于2015年7月13日15时在陇西县人民法院文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