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文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7月18日生。被告安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生。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被告发出传票,定于2015年7月13日15时在陇西县人民法院文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