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杨津庄支行与吴继东、王永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杨津庄支行,吴继东,王永清,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28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杨津庄支行。负责人董维亮,行长。被执行人吴继东,农民。被执行人王永清,农民。被执行人冯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杨津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继东、王永清、冯辉(2014)蓟民初字第835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访被执行人吴继东、王永清、冯辉长期不在家中,且其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8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