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商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伟丰环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岚峰制模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伟丰环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市岚峰制模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包装有限公司,史国平,刘国良,杨文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1989号原告无锡市伟丰环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氿滨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255540-7。法定代表人石舅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国芳、庄红,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岚峰制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新芳新西路。法定代表人史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该公司法务。被告江苏宏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新丰中路。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史国平。被告刘国良。被告杨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伟丰环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丰小贷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岚峰制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峰公司)、江苏宏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史国平、刘国良、杨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伟丰小贷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岚峰公司、宏远公司、史国平、刘国良、杨文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伟丰小贷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丰小贷公司撤回对岚峰公司、宏远公司、史国平、刘国良、杨文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13元,减半收取12457元,由伟丰小贷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馨代理审判员 董大友人民陪审员 汤 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沈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