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裕文与张虹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裕文,张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谢裕文,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延平区。被申请人张虹,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延平区。担保人黄秀玉,女,1958年11月4日生。申请人谢裕文因与被申请人张虹财产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价值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张虹名下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担保人以其所有座落于延平区马坑路123号(汇福花园)2幢1001室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裕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价值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张虹名下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二、查封价值600000元范围内担保人黄秀玉所有座落于延平区马坑路123号(汇福花园)2幢1001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英审 判 员 吴裕健代理审判员 张宏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传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