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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金风与被执行人平遥县中都乡东达蒲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金风,平遥县中都乡东达蒲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郝金风。被执行人平遥县中都乡东达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怀文,该村委会主任。郝金风与平遥县中都乡东达蒲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遥县中都乡东达蒲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751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张殿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