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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梅小平与宋振刚、郭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小平,宋振刚,郭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梅小平,男。被执行人宋振刚,男。被执行人郭宇慧,女,系宋振刚之妻。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梅小平与被执行人宋振刚、郭宇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郭宇慧当即偿还申请执行人6000元。申请执行人梅小平陈述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自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梅小平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