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彬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彬,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224号原告郑彬,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坪港城西路1号。负责人姓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彬不服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郑彬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人民陪审员 王传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柳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