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1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金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晓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赛勇。被执行人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万斌。被执行人陈赛勇。被执行人陈丽平。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陈赛勇、陈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一、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借款本金2499999.09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赛勇、陈丽平对上述债务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6月26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陈赛勇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欧瑞豪庭4幢二单元801室(产权证号:00190260,抵押于浦发银行,与被执行人陈丽平共有)、瑞安市安阳街道农行大厦2102室(产权证号:00224136,抵押于浦发银行),2014年8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上述两处房产,该两处房屋均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且已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1995号一案中处置。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6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陈丽平名下有牌号为浙C×××××奥德赛斯牌车辆,本院另案依法予以查封,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陈赛勇名下无车辆登记。2015年6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丽平、陈赛勇在瑞安市赛利汽车部件股权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因该公司在本院另案涉执,且已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股权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 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