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井陉县龙腾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高石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县龙腾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高石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龙腾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石洞。井陉县龙腾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高石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井民一作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9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9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