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詹国梁与王建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国梁,王建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932号原告:詹国梁。被告:王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国梁与被告王建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国梁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