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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972号原告崔某,女,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张健,系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珊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