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姜某某。王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3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2015年6月4日王某依据(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某某依照调解书文书给付。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做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工作,申请人予被执行人协议给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执行(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50元,由被执行人姜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长征审 判 员 任凤国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