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戴友美与何光福、邓万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友美,何光福,邓万欣,邓森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戴友美,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委托代理人李春侠,江西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光福,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邓万欣,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邓森林,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委托代理人郭明忠,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友美诉被告何光福、邓万欣、邓森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友美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友美承担50元,退回50元给原告戴友美。审 判 长  廖达伟人民陪审员  廖素华人民陪审员  XX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臻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