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戴友美与何光福、邓万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友美,何光福,邓万欣,邓森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戴友美,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委托代理人李春侠,江西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光福,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邓万欣,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邓森林,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委托代理人郭明忠,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友美诉被告何光福、邓万欣、邓森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友美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友美承担50元,退回50元给原告戴友美。审 判 长 廖达伟人民陪审员 廖素华人民陪审员 XX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臻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