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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付国强诉被告沈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866号原告付国强,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洋,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付国强诉被告沈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国强承担。审 判 长 李 治代理审判员 张 淼人民陪审员 齐秋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丛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