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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李丽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李丽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负责人:郑荣伟。委托代理人:俞飞燕,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告李丽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