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东平与张立进、王海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东平,张立进,王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谢东平。被执行人张立进。被执行人王海阳。申请执行人谢东平与被执行人张立进、王海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1797.93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1797.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执行员 徐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