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顾莺华、赵红亮、安徽上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顾莺华,赵红亮,安徽上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峰,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顾莺华。被执行人:赵红亮。被执行人:安徽上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顾莺华、赵红亮、安徽上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安徽上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宁国市境内,本案由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宣中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富利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顾莺华、赵红亮、安徽上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指定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道锋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