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董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71号原告董某。被告谢某。原告董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我与被告谢某于2012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与被告经常争吵,性格不合,而且被告谢某有个严重问题,无法履行夫妻生活,结婚一年半来,被告一直逃避夫妻生活,被告也一直隐满其病史,因此我与被告无法一起生活,也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我与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谢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谅解,是可以和好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冠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