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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行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贾德政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政,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初字第0038号原告贾德政。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阜宁县施庄社区安乐居委会204国道边。法定代表人魏新北,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政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贾德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德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德政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王 军代��审判员陈二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