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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常刚与吴爱芳、莘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刚,吴爱芳,莘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常刚,男,汉族,1950年5月1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吴爱芳,女,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莘作彬,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常刚与被告吴爱芳、莘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刚负担。审判员  李鸿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