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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严洲与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严洲。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萍。严洲与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严洲与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浙杭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令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启严洲所有的杭州千岛湖凤凰岛4幢302号房屋的电表箱挂锁、接通电表进线、打开进水阀门。因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执行案件立案前义务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严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