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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与五莲县源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五莲县源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368号原告: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住所地五莲县龙溪路4号。投资人:兰新建,经理。被告:五莲县源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中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欣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与被告五莲县源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五莲县同新工贸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鹏 百度搜索“”